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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油用牡丹芍药桑黄和元宝枫等产业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447 来源:延边州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油用牡丹、芍药、桑黄和元宝枫等特色产业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油用牡丹芍药桑黄和元宝枫等产业发展的意见》(延州政办发〔2020〕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副秘书长兼任,副组长为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服务专班),设在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为:做好各方资源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解决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发动各界农业专家为种植户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提高种植户经济收益,落实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相关政策,推动产业良性发展。

第三条 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研究成立延边惠丰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精神,成立延边惠丰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州人民政府设立50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出资人为州财政局,以风险补偿资金形式,由州财政局汇入农业银行延边分行指定账户,经州人民政府授权由州农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我州油用牡丹农业项目专项支持,为我州油用牡丹种植户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保证业务。2019年9月,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经延边惠丰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油用芍药业务。


第二章  给予种植主体贷款支持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50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以风险补偿金形式为种植户提供贷款支持,并给予种植主体为期5年的贷款贴息。

第五条 支持主体和范围

在延边州辖区内依托芍药、桑黄和元宝枫等(桑黄和元宝枫产业待条件成熟时视情况开办)产业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返乡创业人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符合延边州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新增业务办理流程

(一)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对借款申请主体进行准入审核,并通过出具《审核意见书》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推送给业务受理银行。

(二)业务受理银行对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送的借款主体进行贷前尽调,对符合借款条件的,向惠丰公司出具《推荐函》和“贷前尽调材料(包括银行与借款主体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形成的系列质押材料)”,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惠丰公司对业务受理银行出具的《推荐函》和“尽调材料”进行复核,对经过复核、具备放款条件的,向银行出具《意见函》。

(四)业务受理银行根据惠丰公司出具的《意见函》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组织放款。

第七条 担保方式

对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要严格履行《金穗增信油用牡丹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约定的担保方式,对于借款人能提供的辅助担保,业务受理银行应及时与借款人补充相关手续,降低代偿风险。对新增业务贷款主体要通过提供权利抵(质)押(借款单位/人已办理合法权证,能控制与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滩涂承包经营权等)、实物抵押(借款单位/人实际控制与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汽车、设备、厂房、房屋,芍药、桑黄和元宝枫等特色产业的“预期收益权(包括籽、根)”、保险理赔收益等动产与不动产)和自然人担保(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央企正式职工等)等方式,向业务受理银行提供担保。属地县(市)政府负责督促种植户与业务受理银行签订担保优先代偿合同(协议、承诺)。

第八条 业务银行与种植户签订承诺或协议,约定在业务受理银行开立芍药籽、根预期销售回款资金专户,银行对专户予以冻结管控。种植户在芍药籽、根销售前需要通知业务受理银行,并将销售款打入资金专户。如发生种植户未通知银行销售芍药籽、根及销售资金未回笼至资金专户问题,视同种植户违约,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并可直接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清收。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一)惠丰公司以50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为业务受理银行发放的油用牡丹、芍药等产业“借款”提供风险补偿业务。

(二)业务受理银行发放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总额度的10倍。

(三)风险补偿金账户设立及管理由惠丰公司和农业银行协商确定,双方要建立管理台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一)对芍药种植户贷款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含贷款未到期但发生了贷款合同约定的,业务受理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况)业务受理银行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惠丰公司。同时,业务受理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含上门、电话、信函、公证催收或电话录音等相关材料),且对逾期种植户追索达到30天(不含)后,仍无法偿还的贷款业务,业务受理银行向“服务专班”备案,向延边惠丰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提交《风险补偿金划款告知书》,业务受理银行根据贷款额度直接用“惠丰公司”风险补偿金先行代偿(80%)比例,业务受理银行承担(20%)比例,化解贷款。代偿后州、县(市)政府按约定承担各自分摊比例(州政府承担40%、业务属地政府承担40%,业务属地政府出资方式另行确定)。

(二)惠丰公司牵头,联合业务受理银行、借款业务属地政府建立“代偿”后“追偿”机制,依法依规对借款主体实施追偿。将“追偿”所得资金按政府承担的风险比例“原路返回”。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业务受理银行具体负责,联合惠丰公司、借款业务属地政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逾期率超过3%时,暂停借款业务受理;并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关于“逾期达到30天(含)的借款业务”处置方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当逾期率低于3%(含)时,重新受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 借款额度及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一)借款主体申请的单笔借款额度不高于400万元。

(二)业务受理银行结合借款业务主营项目生产周期、运行实际等因素,与借款主体约定借款期限一般为5年。

(三)业务受理银行原则上对借款业务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业务受理银行、借款主体按“自行协商”原则,确定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业务受理银行具体负责,联合惠丰公司、借款业务属地政府联合建立贷后监管机制。每半年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生借款用途与“主营业务”无关的,立即采取借款回收手段;每半年对借款业务发生前借款主体提供的“权利抵(质)押、实物抵押、自然人担保”情况进行复核,对可能出现的借款业务逾期风险进行评估、处置。

(二)惠丰公司建立贷款发放、风险补偿金代偿情况报告机制,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审计部门对《管理办法》实施后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开展年度跟踪审计。


第三章 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贷款主体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发出一次贴息申报通知,即利息补贴工作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 贴息流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贴息申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逐一通知到贷款主体;

(二)贷款主体接到所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利息的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三)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贴息申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贴息申请工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贴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州财政部门,州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县市下发拨款通知。

(五)相关县(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州财政局拨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款拨付给县(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款拨付到贷款主体。


第四章 保险及保费补贴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推进油用牡丹芍药桑黄和元宝枫等产业发展的意见》(延州政办发〔2020〕9号)要求,州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芍药、桑黄和元宝枫等产业种植成本保险50%保费补贴。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方式为先付后贴,即种植主体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保费补贴资金再予以补贴支持。州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发出一次保费补贴申报通知,即保费补贴工作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 在征求种植户意愿基础上,保险公司要做到“愿保尽保”“能保尽保”。种植户要做好田间管理,确保符合参保验标要求。

第十八条 保额以每公顷芍药种植成本4.5万元计算,保费为5%,即每公顷芍药保费为225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与种植户协商一致,在农业银行开立保险理赔资金专户,发生保险理赔时,安华保险将理赔款拨付至保险理赔资金专户,由银行予以冻结管控,用于贷款主体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二十条 保费补贴流程

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贴息流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 种植户应按照与县市政府、业务受理银行签订的补种承诺书,按时按量完成补种任务,落实补种地块和优质苗木,做好田间管理。对不可抗因素造成原种植地块无法种植的,要立即做出调整,确保完成承诺补种面积。如因未及时协调到种植地块导致没有完成补种的,要通过出让(售)芍药根、籽等产生的收益及时还款。属地县市政府负责此项工作的督导。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2022年12月29日